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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宪法法律委员会在研究了《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第四次审查”后,建议按照全面推行登记制度的修订思路,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并对修订草案第三次审查草案“证券发行”一章中的“关于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制度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进行合并,作如下修改:

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 拟分步实施注册制

一是精简和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可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应改为“可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根据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大大简化。

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 拟分步实施注册制

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申请证券发行登记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机构可以对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授权国务院制定证券公开发行登记的具体办法。

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 拟分步实施注册制

第三,加强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根据注册制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了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应在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 拟分步实施注册制

第四,在实践中留出制度空,逐步实行登记制度,并增加规定: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标题: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 拟分步实施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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